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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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01號上訴人 水亞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大文 間100年度重訴字第501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及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4,234,893元、新臺幣3,000,154元,合計為新臺幣7,235,04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