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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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2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炳勳
黃玉青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韻如
黃炳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黃炳勳、黃玉青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5,000元及115,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及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