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更(一)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森選任辯護人廖年盛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051、1052號)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11885號),經判決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交上易字第237號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為:被告李金森從事家飾品批發生意,平日並以開車送貨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1年7月24日下午4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區○○街○○○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巷與延吉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禮讓行人穿越道之行人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觀之,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停車禮讓即貿然駕車左轉,適行人陳 李全妃 由東往西方向自行人穿越道欲通過延吉街,遂遭被告所駕駛之上開車輛撞倒在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及顱骨骨折、水腦症等傷害,並造成失智、失能、語言障礙等於身體健康重大不治之重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規定甚明。惟代行告訴係為補充告訴權人無從行使告訴之備位機制,故若檢察官依上開規定指定代行告訴人後,被害人已得自為告訴或另有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存在並已提出告訴,自應認代行告訴人之身分即因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可依法行使訴訟法上告訴人權利而當然解任或失效,且檢察官前所指定之代行告訴人所提起之告訴,亦因代行告訴人身分消滅而與未經合法告訴無異。又告訴應向有偵查權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告訴乃論之罪,如得為告訴之人在偵查中未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者,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欠缺追訴條件之補正,但告訴人仍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補行告訴,並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將告訴狀或筆錄移送法院,以為補正。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合先敘明。
㈡被害人 陳李全妃 因前揭車禍,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
示,無法自己行使告訴權,且於本案偵查期間,復無其他得為告訴之人,故承辦檢察官遂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規定,於102年2月20日指定被害人之子 陳甫彥 為代行告訴人,陳甫彥並於同日以代行告訴人身分提出告訴等情,有診斷證明書、陳李全妃及陳甫彥之身分證影本、訊問筆錄在卷可參(見102年度他字第1469號卷第5、6、18、19、45頁)。嗣陳李全妃因無能力處理自己事務,經本院家事庭於102年8月30日以102年度監宣字第19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陳甫彥為其監護人,陳甫彥再於103年1月7日以陳李全妃法定代理人身分,向檢察官獨立提起告訴等事實,亦有刑事告訴狀、本院前開民事裁定附卷足稽(見103年度偵字第2082號卷第1、2、7至9頁)。則檢察官前雖指定陳甫彥為代行告訴人並提出告訴,惟陳李全妃現已有法定代理人得為告訴,陳甫彥並以陳李全妃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另行獨立告訴,揆依上開規定及說明,陳甫彥前以代行告訴人身分所提出之告訴,即因代行告訴人身分消滅而失其效力,但陳甫彥另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身分獨立行使告訴權,且檢察官業將陳甫彥為獨立告訴之相關卷證,以104年度偵字第11855號併辦意旨書移送法院,應認本件告訴乃論之罪之訴追條件已經補正。
㈢又茲因陳甫彥代理陳李全妃而於104年4月13日與被告成立和
解,陳甫彥並於同年5月5日以已實行獨立告訴權之告訴人身分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和解契約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交易卷㈠第122、123、131頁),是本案既經告訴人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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