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都會星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9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
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