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
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已於民國98年10月16日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
與聲請人。惟聲請人以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將債權
讓與之通知,按相對人戶籍地址送達,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
遭退回而無法送達,爰聲請准將該存證信函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相對人之
債權權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憑證、戶籍謄本、
信封、債權讓與通知函等件為證,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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