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0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主文乙○○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沒收。
甲○○共同未經許可製造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槍管壹支,沒收;又於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有刀械,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藍波刀壹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槍管壹支,藍波刀壹把,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