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75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75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訴字第772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7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414號、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84號),本院合併審理,因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培睿書記官葉姿敏通譯陳亮足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李金寶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金寶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於89年11月4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執行完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即91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檢察官起訴並聲請強制戒治,起訴部分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34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於95年、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以96年度訴字第9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7月確定,嗣上開3罪經本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1年確定,於96年10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2所示方式,施用海洛因各1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3所示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分別於如附表「查獲時地」欄所示時、地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葉姿敏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犯罪時、地及方法│查獲時地│所犯罪名及宣告刑││號││││├─┼──────────┼────────────┼──────────┤│1│於100年12月15日10時│於100年12月15日,臺灣高│李金寶施用第一級毒品│││41分許採尿時起回溯72│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因李金寶係受保護管束人,│月。│││地點,以不詳之方式,│依法通知其至該署觀護人室││││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採集尿液後,其尿液送驗結││││1次。│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2│於101年3月21日17時許│於101年3月23日22時20分許│李金寶施用第一級毒品│││,在其位於高雄市前鎮│,在高雄市○○區○○路與│,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區○○街○○巷○號住處│河南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月。│││,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盤查,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3│於101年3月21日17時許││李金寶施用第二級毒品│││,在其位於高雄市前鎮││,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區○○街○○巷○號住處││月。│││,另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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