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美德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被告莊美德之姓名原記載為「莊美得」,應更正為「莊美德」。
理由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業據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43號解釋闡釋在案。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有被告莊美德姓名既有明顯誤寫,惟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