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帳冊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6號聲請人 徐茂庭 相對人世捷建設有限公司
樓之3法定代理人 楊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財產權訴訟係指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者;凡以財產法上之請求權或其他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者,即屬因財產權涉訟,係相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而言。當事人提起此類註銷登記事件等訴訟,其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之訴訟(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412號、95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裁判參照)。本件依聲請人聲請所為請求,其訴訟標的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係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而為請求,應屬財產權事件,且因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