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小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小字第129號
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張依菱
被   告  李昭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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