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小字第129號
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張依菱
被 告 李昭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方蟾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小字第129號
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張依菱
被 告 李昭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