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被告施用毒品之確實時點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