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3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
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五二、一六七九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曾因違反職役罪經軍事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執元完畢(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九條不構成累犯)素行不佳,仍未悔改、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廢止前)。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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