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四號被告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參肆貳肆公克,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144號被告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雖於83年9月24日因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而為警查獲,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144號起訴認定被告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一案,業由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133號判決無罪,嗣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843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見83年度偵字第1144號偵查卷第4頁)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驗餘淨重
1.3424公克,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此有該院97年8月4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714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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