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一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已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林麗真法官王幸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孫捷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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