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0四號
上訴人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四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柒佰柒拾捌萬零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