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六號
原告訌國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買國恩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捌萬伍仟陸佰壹拾元,折合銀元壹佰柒拾陸萬壹仟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折合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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