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犯漁業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四年確定,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確定。茲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犯毒品罪(即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同月十八日止,再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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