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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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ОО號
公訴人台灣 台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徐美玉
黃溫信黃紹文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被訴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無罪。
事實
一、乙○○擔任台南市安平區 衛生所 之主任,明知行政相驗時,應詳細檢驗屍體,據實填寫死亡證明書,若發現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人,依法不得行政相驗,應告知申請人立即依法請求檢察官為司法相驗。惟台南市榮譽國民之家(下稱台南市 榮民 之家)第四隊榮民 姚更 生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凌晨五時許,因厭世在台南市榮民之家上吊自殺死亡,台南市榮民之家主任甲○○(本院另案審理)因擔心若榮民上吊自殺死亡事件為上級主管單位知悉,會責怪台南市榮民之家對榮民照顧不周,影響台南市榮民之家之聲譽及甲○○之職位,竟意圖私了,不依法報請檢察官相驗,先由台南市榮民之家保健組醫師鄧瑞麟於當日相驗屍體後,據實開立 姚更生 之死亡證明書,載明死因為自縊死亡,欲送往火葬,惟台南市殯儀館發現姚更生並非病死,依法拒絕,並告知意外死亡須報請檢察官相驗後,開立死亡證明書且准予火葬,始得依法辦理火葬,惟甲○○仍執意私了,命令第四隊隊長丙○○(本院另案審理)設法處理,丙○○明知上級命令違法,不予拒絕,竟配合指示,聯絡承辦台南市榮民之家喪葬業務之天寶葬儀社經理丁○○(本院另案審理)到台南市榮民之家協議如何處理,丁○○雖明知違法,但不便拒絕,竟於八十七年九月十日上午,在台南市榮民之家打電話到安平區衛生所向乙○○報請跨區行政相驗,雙方約定當日十一時許在台南市立殯儀館停車場碰面,丙○○與保健組長戊○○(本院另案審理)、丁○○共同前往等候,乙○○到場後,丁○○趨前自我介紹身分,丁○○因明知此行為違法,心虛而主動告知乙○○該榮民死因有問題,請乙○○仔細檢查,乙○○預期丁○○事後會致送紅包賄賂,為貪圖不法賄賂,當場不置可否,與丁○○、戊○○共同下至殯儀館冷藏室驗屍,丙○○則在停車場等候,乙○○伸手檢查姚更生之頭部、頸部,明知姚更生之死因並非病死,竟不詢問丁○○、戊○○二人有關姚更生如何死亡及死亡前之狀況等重要事項,驗屍過程僅一、二分鐘即告結束,三人上到殯儀館停車場旁之福利社,乙○○僅詢問丙○○姚更生曾經生過何種病?丙○○告知姚更生曾患有心臟病,送到醫院手術過,乙○○竟開立死亡證明書,明知不實事項,在其公務上制作之公文書上,違法填寫死因為心肌梗塞,並將死亡證明書交付給丙○○,足以生損害於政府機關對人民死亡事件之管理,乙○○違背職務制作不實之死亡證明書後,丁○○即以紅包內裝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元之賄賂交付給乙○○,乙○○當場收受賄賂後離去。台南 榮家 嗣後則持前開不實之死亡證明書,將姚更生屍體火葬。
三、案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後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承認有於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到台南市立殯儀館行政相驗台南市榮譽國民之家第四隊榮民姚更生遺體之事實,但否認有違法開立不實之死亡證明書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辯稱:台南市榮民之家第四隊隊長丙○○及保健組長戊○○和天寶葬儀社經理丁○○一起到台南市安平區衛生所找伊,請伊前往台南市殯儀館行政相驗姚更生遺體,伊在殯儀館停屍間相驗時,旁邊有丙○○、丁○○及戊○○,伊打開冰櫃後在冰櫃上相驗姚更生屍體十幾分鐘,檢查臉部、舌頭、頸部及上半身,沒有發現是自殺,因為被丙○○等誤導姚更生是心肌梗塞,所以伊只有檢查屍體正面,未檢查屍體背面,伊有看脖子,但沒有看到勒痕,且死者姚更生的舌頭也沒有吐出來,不知道姚更生是自殺死亡,僅習俗收受台南市榮民之家交付內裝一千元的紅包以討吉利,伊並非故意開立不實之死亡證明書,也無收受賄賂之意思等語。惟查:
(一)台南市榮民之家榮民姚更生係於八十七年九月三日凌晨五時許,因厭世在台南榮家上吊自殺死亡,此業據台南市榮民之家主任甲○○、第四隊長丙○○、保健組長戊○○分別於警訊、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迭次證述在卷(見卷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偵訊筆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訊問筆錄、本院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訊問筆錄),且有台南市榮民之家醫師鄧瑞麟於八十七年九月三日開具之死亡證字○○八號死亡診斷書一份在卷可稽。
(二)被告雖以:不知道姚更生係自縊身亡云云置辯,然據證人丁○○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問:在何處告訴乙○○這個屍體有問題?)在市立殯儀館停車場告訴他的,要他仔細看。(問:他有無說什麼?)他說先下去看。(問:是否當丙○○及保健組長戊○○的面向乙○○這樣說?)不是,因為丙○○和戊○○不認識他,以前我在殯儀館見過乙○○,當時因為我有先到福利社那邊等他,乙○○開車到達我主動向前向他打招呼並告訴他:沈先生這件屍體有點問題,詳細原因要問丙○○,因為他是法定代理人,我當時有告訴他這個屍體有問題要他仔細看,他說:下去看再說。(問:他上來有無說什麼?)他問丙○○時我站得比較遠。(問:他在冰櫃看屍體有無說:你所說的問題是什麼問題?)沒有。(問:他有無問保健組長?)也沒有問,驗屍只有一、二分鐘。」(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訊問筆錄);「(問:你在殯儀館時到底有無告訴「乙○○」他是上吊自殺的?)有。我有告訴他的,他到下車時我告訴他的。(問:前次偵訊為何不據實陳述?)因為我當時想,我與他無怨無仇,真不想害他。(問:你今天供稱:有主動告訴乙○○,榮民是自縊身亡,是真實或挾怨於他?)是實情。絕對不會去陷害他的。(問:你到底是在何時地告訴乙○○,姚更生是自縊身亡的?)他當天開車到殯儀館停車場時,我就主動地去打招呼,並告訴他我是葬儀社的,我帶你來驗屍,這個榮民是自縊身亡,我帶他去介紹給丙○○和他認識,我說丙○○是榮民隊長是法定代理人,我只是辦理後事的。(問:當時告訴他之後乙○○有什麼反應?)他說看了再說。(問:後來你與乙○○及保健組長下去冰櫃看時有無再告訴他姚更生是自縊的?)沒有。他沒有問,乙○○也沒問我。(問:警訊為何說是在冷藏間告訴乙○○的?)答:是警察聽錯了,我一定是說是在停車場時講的,絕對沒有陷害乙○○。(問:姚更生屍體何人到榮家運走的?) 劉萬來 ,他去把遺體接回來,我不太確定有無打電話到高雄給我,但我每天都會到店裡
來,我到店裡時,劉萬來會告訴我接到那一個遺體,他當天(九月三日)告訴我處理一位姚更生屍體,但詳細死因劉萬來也不清楚,過了幾天,我拿到保健組死亡證明書後才知道他是自縊身亡的。(問:你從事葬儀業務那麼久,亂更改死亡原因是犯法的?)我有告訴丙○○,但他還是堅持,我說:出了事要你們負擔。」(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訊問筆錄);「(問:你到殯儀館去驗屍當天,有無跟乙○○說姚更生是上吊身亡的。)我有跟乙○○說,這個屍體有問題,請你檢查一下,我確定有這樣他講。(問:乙○○有無問你,是什麼問題﹖)他都沒有問。」(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訊問筆錄);「(問:你去殯儀館停車場時,有無向乙○○說這個老榮民是上吊自殺的?)時間那麼久,有無記不清楚,至少我有跟他說:這個榮民的死有問題。(問:你當時這樣跟他這樣講,有無考慮說他會不會就不敢開死亡證書了)如果我跟他講,他就不開了,那就跟我沒有關係了。(問:榮家要你解決問題,如果萬一乙○○不開死亡證書,你對榮家是否無法交代?我有帶戊○○、丙○○到場,如果真的不開,應該跟我也沒關係。(問:你上次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應訊時說,其實你們同業都知道,找乙○○來都會開死亡證書,對不對?)對,我當時是想反正我已經跟他提醒,了他要不要開隨便他。(問:你向他講死因有問題,他有無問你什麼問題?他說下去看看再說。(問:他下地下室有問你一些死因或他狀況?)都沒有問,他下到地下室就沒跟我講話。(問:他有無問你隔了這麼多天才相驗?)他沒有問我。(問:他在地下室有無問你這個榮民死亡前後的問題?)他沒有問。」(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訊問筆錄),足證被告於相驗姚更生屍體時,即已知姚更生係因自縊死亡。
(三)又被告自承驗屍時,拉開冰存姚更生之冰櫃約一半不到,僅檢驗姚更生屍體的正面上半身,並伸手檢驗姚更生之頭部及頸部,未檢驗姚更生之屍體之背面及下半身乙節,此核與證人即被告驗屍時在場之丁○○、戊○○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迭次供述被告相驗姚更生屍體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訊問筆錄、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訊問筆錄、本院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訊問筆錄)。查「自縊死亡」之外觀上有:頸部與繩條方向相同之索痕、頸部瘀血呈紫藍色、臉面呈紫藍色而腫脹、瞳孔散大,眼球突出、結膜、眼臉、皮膚及口腔粘膜有點狀出血、下肢塔德氏斑點等特徵;而「心臟衰竭」(包含心肌梗塞)之外觀上則有:面色蒼白、瞳孔散大或縮小、背部有紫色屍斑或褐黑色屍斑、口鼻流出血液、指甲呈紫紅色、頸靜脈膨脹粗大、眼角膜混濁等特徵(見卷附「常見意外死亡屍體特徵之研究」內容第二頁、第六至七頁、第五十五至五十九頁影本),被告擔任行政相驗工作多年,僅本案查扣之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間乙○○相驗之死亡證明書竟多達六百零一份,此有搜索扣押筆錄及部分死亡證明書影本在卷可參,其數量數倍於一位檢察官一年相驗之案件,約與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位法醫全年相驗總件數相當,則被告相驗屍體之經驗豐富,可見一斑,依被告經驗、學識,欲辨認一具屍體是否單純因病死亡或係外力致死,實屬輕而易舉,故被告檢驗姚更生時,其死因是否心肌梗塞?被告顯已心知肚明,否則若死因仍不明確,何以被告竟不深入追問在場之戊○○及丁○○?又何以不拉出冰櫃,對姚更生全身詳細檢查?足證被告檢驗姚更生之頭、頸部後,對姚更生係自縊死亡,已瞭然在胸,絕非如其所辯稱不知情云云,更非單純之行政疏忽,其故意為與事實不符之認定,甚為明顯。
(四)復查,被告係於八十七年九月十日上午十一許,前往台南市立殯儀館相驗姚更生之屍體,彼時已距姚更生死亡時間已有七日,被告更於姚更生死亡證明書中記載其係八十七年九月三日死亡,有其於八十七年九月十日所簽具之姚更生死亡證明書影本一紙在卷可佐,足見被告明知姚更生之確實死亡時間。又姚更生係在台南市榮民之家死亡,並非路倒無名屍,更非暴屍荒野多時,始為人發覺者,竟於死後長達一星期始報請行政相驗,此顯與一般常情有違,被告長年驗屍,對於各種利用行政相驗以規避司法相驗之技倆豈有不知之理?其竟不加以追問,深入瞭解內情,以查明有無幣端,反而草率相驗,輕易開立死亡證明書,更見被告有配合台南市榮民之家私了姚更生自縊死亡案件之犯意,其明知不實之死亡原因,猶將之記載於其職務上所作成之公文書,其有偽造文書之故意灼然至明。
(五)再查,被告於相驗姚更生屍體後,明知 姚某 非因心肌梗塞症死亡,竟違背其職務,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死亡證明書上,更因而收受台南市榮民之家透過葬儀業者丁○○所交付之內裝一千二百元之紅包。被告雖以基於習俗才於相驗後收受喪家所給的紅包,因為相驗時摸觸屍體不吉利,依習俗收受紅包,以討吉利,沒有收受賄賂之意思云云。然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號著有判例。查被告身為台南市安平區衛生所主任且具醫師資格,於上班時間中,僅憑丁○○一通電話,即逾越行政區域,放下手邊工作,不假外出,趕到台南市立殯儀館相驗,無非是為求得相驗後台南市榮民之家給予之紅包,且其亦自承每相驗完屍體後喪家通常會給予六百至二千元不等金額之紅包等情,是其於葬儀業者丁○○電話要約相驗時,應即有行政相驗行為後會給予紅包之默契,事後台南市榮民之家確也透過丁○○交付一千二百元之紅包,揆諸上引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被告行政相驗與收受紅包間難謂無對價關係。而被告違背其職務開具不實死亡證明書之違法行為,既係為圖得相驗後台南市榮民之家能給予紅包,台南市榮民之家央託被告為上開違法,而給予被告紅包,顯為酬謝被告違法相驗以掩飾姚更上吊之魏聞及杜其口風,該給予紅包之行為,自與一般喪家自發性給予相驗者紅包之情形有別,故南市榮民之家及被告就該違法相驗後給予及收受紅包之行為均有違法之認識,準此,台南市榮民之家係基於行賄之意思給予被告紅包,自屬賄賂,則被告收受該紅包,其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至堪認定。至於被告雖稱:相驗姚更生屍體後,其收受丁○○交付的紅包僅一千元云云,證人丁○○於檢察官初訊時雖稱:係交付一千六百元紅包予乙○○云云(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訊問筆錄),然其嗣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則均改稱:係交付一千二百元之紅包予被告等語(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訊問筆錄、本院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訊問筆錄),被告因相驗頻繁,收受紅包次數過多,對於各筆之數額難免記憶不清,應以丁○○所供數額一千二百元之紅包較精確,惟縱始其雙方就數額有所出入,被告收受賄賂之行為仍可確定。
(六)至於被告辯稱:其相驗姚更生屍體的時間長達十餘分鐘,但據證人丁○○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驗屍只有一、二分鐘。」(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訊問筆錄);其於本院則具結證稱:「‧‧乙○○他有下去停屍間驗屍,他驗屍的時間大約有二、三分鐘,」(本院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訊問筆錄);證人戊○○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自拉開冰櫃又推回冰櫃有幾分鐘時間?)應該沒有超過五分鐘。」(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訊問筆錄);其於本院則具結證稱:「‧‧‧(乙○○驗屍)大約有二、三分鐘‧‧。」(本院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訊問筆錄),可見被告相驗姚更生屍體的時間不超過五分鐘,其所辯稱:相驗屍體十餘分鐘,亦與事實不符。
(七)被告另辯稱:八十七年九月十日當天,係丁○○、丙○○、戊○○一起到台南市安平區衛生所找伊,要求前往台南市立殯儀館相驗姚更生屍體云云,惟據丁○○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陳稱:當日是由伊打電話給乙○○約其到台南市立殯儀館相驗,並未到台南市安平區衛生所等語(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訊問筆錄、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訊問筆錄、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訊問筆錄、本院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訊問筆錄);證人丙○○、戊○○亦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亦一致證稱:伊等是到台南市立殯儀館才見到被告的,並沒有去台南市安平區衛生所等語(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訊問筆錄、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訊問筆錄、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訊問筆錄、本院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訊問筆錄),觀之證人丁○○、丙○○、戊○○從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證稱:未到台南市安平區衛生所,係丁○○打電話約被告到台南市立殯儀館相驗,被告開車到達台南市立殯儀館停車場才見到被告等情(同上引筆錄),益見被告所辯不實在。至於辯護人另就①丙○○、丁○○、戊○○三人是否親自到台南市安平區衛生所申請被告前往相驗姚更生屍體。②丙○○有無至冰櫃陪同認屍。③丁○○有無告知被告姚更生係自縊死亡,請求對證人丙○○、丁○○、戊○○測謊乙情,因上開情事已臻明確,已同前述,辯護人此部分請求,顯無必要,併此敘明。
(八)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係過失才未查出姚更生真正死因,未故意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云云,純係事後畏罪卸責之詞,委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明知不實事項開立不實之死亡證明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所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違背職務收受賄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之罪,情節輕微,所得之財物僅一千二百元,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務人員不知廉節自取,竟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與開具不實之死亡證明書,嚴重敗壞公務員清廉節操及國家法紀,犯罪所得之金額尚微,其為謀私利,大開方便之門,相驗時草率決斷,草菅人命,予不肖之徒以行政相驗掩蓋他殺之真相之途徑,阻絕司法之偵查,惡性非輕,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五年,以資懲儆。另被告犯罪所得之一千二百元,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追繳,且核其性質屬從事非法行為之款項,自不宜發還,應並為沒收之諭知,如一部或全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係台南市安平區衛生所之主任,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明知公務員執行職務,不得收受任何賄賂,竟基於概括犯意,與附表所示之各葬儀社保持密切連絡,凡各該葬儀社承辦喪葬業務有報請行政相驗之必要,即通知乙○○,乙○○連續於附表所示之行政相驗業務,相驗後收取喪家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賄賂。因認被告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背職務受賄罪嫌等語。
(一)公訴人認定被告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無非以被告自白於行政相驗後,有收受紅包之事實,並有證人即雅園地禮儀社負責人 楊民雄 、松德禮儀社負責人 楊武宗 、瑞德葬儀社負責人 許宗華安福成 葬儀社負責人 何國猛 、其妻 汪愛玉阿富 葬儀社負責人 莊金富 、全球葬儀社負責人 李志忠 、安南葬儀社負責人 陳清文安連發 葬儀社負責人 楊添樹 、永安葬儀社負責人 施大川 、第一葬儀社負責人 洪建祥 及附表所示之死者家屬之證述資為依據。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此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訊之被告堅詞否認有上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辯稱:伊是基於習俗才於行政相驗後收受喪家所給的紅包,因為行政相驗時摸觸屍體不吉利,喪家都會依習俗包給紅包,以討吉利,並無收受賄賂之意思等語。
(四)按刑法上之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無行使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所交付之物並非本於行賄意思,則其物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可言,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七四三號判例可資佐參。經查:被告固自白曾於相驗屍體後收受附表所示喪家致贈之紅包,惟據證人即台南市殯葬業者雅園地禮儀社負責人楊民雄、松德禮儀社負責人楊武宗、瑞德葬儀社負責人許宗華、安福成葬儀社負責人何國猛、其妻汪愛玉、阿富葬儀社負責人莊金富、全球葬儀社負責人李志忠、安南葬儀社負責人陳清文、安連發葬儀社負責人楊添樹、永安葬儀社負責人施大川、第一葬儀社負責人洪建祥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均一致證述:伊等請被告相驗屍體後,沒有付費給被告,喪家若問伊等要包多少錢的紅包被告,伊等就告訴喪家二百至二千元不等金額都可以,隨喪家誠意給紅包,紅包都是喪家自己包給被告,伊等沒有經手等語(見卷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偵訊筆錄《楊民雄、楊武宗部分》、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偵訊筆錄《莊金富、許宗華、何國猛部分》、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偵訊筆錄《汪愛玉、李志忠部分》、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偵訊筆錄《陳清文部分》、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偵訊筆錄《楊添樹部分》、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偵訊筆錄《施大川、洪建祥部分》、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楊民雄、楊武宗部分》、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偵訊筆錄《莊金富、許宗華、何國猛部分》、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訊問筆錄《汪愛玉、李志忠部分》、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訊問筆錄《陳清文部分》、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偵訊筆錄《楊添樹部分》、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偵訊筆錄《施大川、洪建祥部分》。另附表所示死者家屬 陳福明 於警訊時證稱:「(問:你奶奶喪葬費花費共多少?另有無另外包紅包給驗屍者?)我給葬儀社費用大約台幣貳拾幾萬元,我有包台幣貳仟元紅包給乙○○,葬儀社跟我說包個紅給驗屍者。(問:你是否親自交給乙○○紅包?有何人在場?)由我父親包給乙○○,葬儀社人員在現場。(問:乙○○是否有接受紅包?內裝有多少金額?)乙○○有拿紅包,內裝台幣貳仟元。(問:你為何要包紅包乙○○?是否有規定包多少錢?)是葬儀社跟我說要包個紅給驗屍者,他說行情是貳仟元台幣。」(見卷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偵訊);其於檢察官偵查中亦稱:「(問:找何人驗屍﹖)是葬儀社找的。(問:有否包紅包給衛生所主任﹖)我包兩千元,我是當場拿給他。(問:是否葬儀社告訴你要包的﹖)是,葬儀社要我們包個紅包,我爸爸就說,不然包兩千元,是葬儀社告訴我們的應該要包紅包。」(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 李明峰 於警訊時證稱:「(問:你父親喪葬費花費為多少?另你有無另外包紅包給驗屍者?)我給葬儀社新台幣貳拾參萬元,我們有另外包紅包給乙○○。(問:你包多少金額給乙○○?由何人包給?由何人規定?)是由我太太包給乙○○,是葬儀社叫我們包給乙○○的,金額我記得是貳仟千元。(問:你為何要包紅包給乙○○?是否有規定包多少錢?)是葬儀社叫我包我就包,葬儀社說要包多少金額,我就包多少。」(見卷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偵訊筆錄);其於檢察官偵查中亦稱:「(問:驗屍是誰找的﹖)葬儀社找的。(問:
驗屍完,有無包紅包﹖)有,包兩千元,我們問葬儀社,葬儀社說包兩千元。(問:是你們親自拿給乙○○的嗎﹖)是。(問:是葬儀社主動告訴你應該要包紅包﹖)因為我姐夫以前辦過喪事,就是找安福成葬儀社,我姐夫知道應該要包紅包,所以我們就主動問葬儀社,葬儀社告訴我們要包兩千元,是我弟弟包的,警訊時記不清楚。」(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 劉鴻裕 於警訊時證稱:「(問:你母親喪葬費用為多少?另你有無另外包紅包給驗屍者?)我給葬儀社費用大約台幣拾幾萬元,葬儀社叫我包紅包給驗屍者《乙○○》貳仟元,葬儀社跟我說大概這個行情。(問:你是否親自交給乙○○紅包?有何人在場?)我親自交給他《乙○○》貳仟元紅包,有葬儀社的人在場。(問:你為何要包紅包給乙○○?是否有規定包多少錢?)是葬儀社跟我說要包紅包給驗屍者一個紅,葬儀社跟我說要包貳仟元台幣。」(見卷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偵訊筆錄);其於檢察官偵查中亦稱:「(問:誰去找乙○○驗屍﹖)是葬儀社。(問:有無包紅包給乙○○﹖)有,是葬儀社主動告訴我說要包紅包,我問說包多少,葬儀社說包兩千元。(問:是否你親自交付﹖)對,我親自交付。(問:是否葬儀社主動告訴你要包紅包﹖)是,他跟我說要包一個紅包,我才問他要包多少錢,不然我也不懂。(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 蔡倉 經於警訊時陳稱:「(問:你母親喪葬費用共多少?另你有無另外包禮予驗屍者《衛生所主任》)?答:在葬儀社部份約台幣拾幾萬,另有包《紅》禮台幣貳仟元給驗屍之人。(問:你為何要包禮金給驗屍者?另警方所出示死亡證明書是否是你母親之死亡證明書?)因葬儀社告知我要包個紅《禮金》給驗屍者,而費用全算在喪事費用裡,警方所出示之證明書是我母親死亡證明書《乙○○》無誤。」(見卷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偵訊筆錄);其於檢察官偵查中亦稱:「(問:是否不包紅包給乙○○﹖)有,我包兩千元,我是請葬儀社幫我處理。(問:何人向你說要包﹖葬儀社主動告訴我說,請人來驗屍,應該要包個紅包給人家。(問:為什麼會包兩千元的數額﹖)葬儀社的人告訴我的,說包兩千元就可以,因我也不知道行情。」(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 鄭勝明 經於警訊時陳稱:「(問:葬儀社是否告知你要包多少紅包錢?)是葬儀社告訴我要包紅包給乙○○,我就包兩仟元給乙○○。(問:葬儀社告知你要包紅時,乙○○是否在場?有無出言阻止?)葬儀社告知我時,乙○○沒有在旁邊,可是拿紅包時並沒有說不要。(問:你為何要包紅包給乙○○?是否針對乙○○的驗屍行為?)葬儀社跟我說這是一種習俗,是針對驗屍行為所包紅包。」(見卷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偵訊筆錄);其於檢察官偵查中亦稱:「(問:你父親鄭勳男過世以後,是誰找乙○○來驗屍﹖)阿富葬儀社。(問:何時到場﹖)上午。(問:檢驗遺體時間多久﹖)他只看了一下,不到一分鐘,他只是眼睛瞄一下,都沒有碰觸到遺體。(問:你們包多少錢給乙○○﹖)兩千元或三千元,我確定有包。(問:為何會包﹖)本來我們說要去南區公所辦死亡說明,葬儀社說不用,他可以找主任來,我們也不知道他是安平區的主任,我以為他是南區的葬儀社說這種事情大家都不喜歡,要我們包二、三千元給他,我拿給他的時候他也沒有拒絕。」(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 鐘英菊 於警訊時證稱:「(問:你付多少錢紅包給乙○○?是何人叫你付紅包錢?)我付台幣壹仟陸佰元紅包給乙○○,是葬儀社的人叫我付的。(問:葬儀社告知要包紅包時,乙○○是否在旁邊?能否聽到?有無拒絕?)葬儀社是跟我聯絡電話時講的,所以乙○○並不在旁邊,我拿紅包給乙○○時,他並沒有拒絕。(問:為何要包紅包?是否針對乙○○的驗屍行為?)為了討吉利,是針對驗屍行為所包。」(見卷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偵訊筆錄);其於檢察官偵查中亦稱:「(問:妳公公吳朝取過世,是誰找乙○○來驗屍﹖)是阿富葬儀社找來的。(問:他來驗屍時間多久﹖)大約幾秒鐘,他到時我公公遺體有蓋布,他布抓起來看一下而已,並沒有用手碰觸。(問:妳包多少給乙○○﹖)一千六百元,我們在家時,葬儀社打電話來說約一點半去殯儀館驗屍,叫我們包一千六百元的紅包。(問:妳拿給乙○○時,他有無拒絕﹖)沒有。」(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 林季芬 於警訊時陳稱::「(問:你付多少錢紅包給安平區衛生所主任乙○○?)我記得包二、三仟元紅包給乙○○。(問:乙○○有無檢驗屍體?檢驗時間有多長?)乙○○沒有檢驗我父親的屍體,他只是拿重大疾病卡看了一下,就開立死亡證明書。(問:是否乙○○有跨區來驗屍?有無先請轄區的衛生所來相驗?你為何會找乙○○來驗?)我們是南區,乙○○是安平區衛生所主任,所以有跨區,當初我父親往生時是假日,我們本來要回奇美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是葬儀社人員跟我講說,他們有人可以開死亡證明書,我想這樣比較方便,所以就由葬儀社處理死亡證明書。(問:葬儀社是否告知要包多少紅包錢?)是葬儀社告訴我們要包二至三仟元紅包給乙○○。(問:你為何要包紅包給乙○○?是否針對乙○○的驗屍行為?)是葬儀社叫我包的,他說人家來驗屍,我們就要包給他。」(見卷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偵訊筆錄);其於檢察官偵查時亦稱:「(問:妳父親林清良過世是誰找乙○○來驗屍﹖)是阿富葬儀社找他來的。(問:乙○○到場時有無檢驗妳父親的遺體﹖)他只是看了一下,但是都沒有用手碰到遺體,也沒有翻開眼皮或解開衣服。(問:乙○○是何時到場﹖)因我父親入殮是看早上七、八點,他一大早就來了。(問:他驗完,妳們是否有包紅包給他﹖)葬儀社叫我們要包,我說得當天不是我就是我妹妹包給乙○○。(問:包多少錢﹖)我記得三千元。(問:為什麼會找他來驗屍﹖)我父親過世當晚,本來要回奇美醫院開死亡證明,葬儀社告訴我們說,可以找人來幫我們開死亡說明,有時候再包給紅包就可以。(問:包三千元是怎麼決定﹖)驗屍當天葬儀社在旁邊,叫我們包三千元。(問:乙○○檢查遺體時間有多久﹖)他一進門就問我們說,我父親是怎麼過世的,我說是腦瘤,而且我們有重大疾病卡,他說這樣就可以了,並沒有檢查遺體。」(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訊問筆錄); 吳進忠 於警訊時證稱:「(問:驗屍時乙○○主任有無親自檢驗屍體?時間多久?你本人有否在場)?乙○○有看一下沒有翻動屍體,就看病歷開死亡證明書,我有在場。(問:你有無另付紅包禮予乙○○主任?何人叫你付紅包?為何要付紅包?)我有包兩仟元紅包給乙○○,是葬儀社人員叫我隨意包,我就包兩仟元給他。(問:你付紅包禮時是如何付法?乙○○主任本人有無在場?他本人有否拒絕?)我是包紅袋子內裝兩仟元台幣給乙○○,是葬儀社之前跟我講的,乙○○沒有拒絕。」(見卷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偵訊筆錄);其於檢察官偵查中亦稱:「(問:你父親吳水卿過世是誰找乙○○來驗屍﹖)永安葬儀社幫我們找的。(問:檢驗屍體多久時間﹖)我不知道,我沒有在場,他開死亡證明,我剛好回來。(問:你們包多少紅包給乙○○﹖)我媽媽包的,包兩千元,我有看到。」(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訊問筆錄); 林阿嫌 於警訊時陳稱::「(問:驗屍時乙○○主任有無親自檢驗屍體?時間多久?你本人有否在場?)沈主任有親自並翻視屍體,大約十幾分鐘,我有在場。(問:你有無另付紅包禮予乙○○主任?何人叫你付紅包?為何要付紅包?)我有包紅包六佰元給乙○○,我有問葬儀社人員要包多少,他跟我說隨便包。(問:你付紅包禮時是如何付法?乙○○主任本人有無在場?他本人有否拒絕?)我親自包紅包給乙○○,沈主任有在場,我拿給他,他沒有拒絕。」(見卷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偵訊筆錄); 謝勝春 於警訊時陳稱::「(問:驗屍時乙○○主任有無親自檢驗並翻動屍體?時間多久?你本人有否在場?另驗屍者如何得知病因且何時開死亡證明書?)有親自來驗屍並翻看白布看屍體,約二十分鐘之久,便詢問我父親生前患何病情,待我告知曾得中風,所以乙○○主任便當日開死亡證明書,驗屍時我本人有在場。(問:你有無另付紅包禮予乙○○主任?何人叫你付紅包?為何要付紅包?)我有另外包驗屍禮金新台幣壹仟元予乙○○,應是葬儀社告訴我要包紅包說是習俗。(問:你付紅包禮時是如何付法?乙○○主任本人有無在場?他本人有否拒絕?)我是當場親手交付乙○○主任無誤, 渠有 在場,當時他並未拒絕。(見卷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偵訊筆錄);葉 陳秀蘭 於警訊時陳稱:「(問:驗屍時乙○○主任有無親自檢驗並翻動屍體?時間多久?你本人有否在場?另驗屍者如何得知病因且何時開死亡證明書?)有親自來驗屍,無翻動屍體,稍看一下屍體,時間約十分鐘,我當時本人有在場,因我婆婆年歲已高,驗屍者表明是心臟栓衰竭死亡,即當日開具死亡證明書予我們家屬。(問:你有無另付紅包禮予乙○○主任?何人叫你付紅包?為何要付紅包?)有另外包紅包禮新台幣貳仟元,是葬儀社叫我們包的,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只想是費用。(問:你付紅包禮時是如何付法?乙○○主任本人有無在場?他本人有否拒絕?)是當場付給乙○○,渠當時在場,並無拒絕。」(見卷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偵訊筆錄);其於檢察官偵查中亦稱:「(問:妳婆婆葉林愛心去世,是否找乙○○來驗屍﹖)是葬儀社找的。(問:他驗屍時間多久﹖)他到場我們有跟他說我婆婆是心臟衰竭死亡,我婆婆遺體有蓋白布,他把白布掀開來看了一下,檢查時間很短。(問:驗完後,妳們有包紅包給他﹖)我們包了兩千元給他,我們記帳也有記這一筆支出的錢。(問:為什麼會包兩千元﹖):葬儀社叫我們要包的。」(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 邱莊 櫻花於警訊時證稱:「(問:驗屍時乙○○主任有無親自檢驗並翻動屍體?時間多久?你本人有否在場?另驗屍者如何得知病因且何時開死亡證明書?)有親自到場驗屍,並稍看一下屍體,時間約五分鐘,我本人有在場,當場驗屍時我有告知我先生身體心臟不太好,渠聽取並看完屍體後,便開具心肌梗塞死亡證明書。(問:你有無另付紅包禮予乙○○主任?何人叫你付紅包?為何要付紅包?)有包紅包禮新台幣壹仟餘元予乙○○主任,是葬儀社交待要包紅包作為酬金。(問:你付紅包禮時是如何付法?乙○○主任本人有無在場?他本人有否拒絕?)是直接付予乙○○,渠本人有在場,未拒絕。」(見卷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偵訊筆錄);其於檢察官偵查中亦稱:「(問:妳先生邱順安過世,是否找乙○○來驗屍﹖)是葬儀社找的。(問:驗屍時妳有無在場﹖)有。(問:驗屍時間多久﹖)他有掀開白布看了一下,我就跟他講我先生的病情,他並沒有伸手碰觸遺體,他沒有叫我解開死者的衣服。(問:他驗完後妳包多少給他﹖)兩千元,是我女兒包給他的。(為何警訊說一千多元﹖)警察做完筆錄以後,我問我女兒,因為錢都是我女兒去處理,我問我女兒說是兩千元,是葬儀社叫我們包的。」(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 陳美文 於警訊時證稱:「(問:驗屍時乙○○主任有無親自檢驗並翻動屍體?時間多久?你本人有否在場?另驗屍者如何得知病因且何時開死亡證明書?)有親自驗屍,檢驗屍時間約一小時,我本人未在場,而是我先生在場,我只在停屍間外,至於母親死因是乙○○醫生驗屍完後,告訴我們死因症狀即開具心肌梗塞死
亡證明書。(問:你有無另付紅包禮予乙○○主任?何人叫你付紅包?為何要付紅包?)有付紅包給乙○○主任,是我們自己要包禮,因我認為是風俗。(問:你付紅包禮時是如何付法?乙○○主任本人有無在場?他本人有否拒絕?)我當場交付紅包,渠本人有在場,他未拒絕便接受,紅包金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元。」(見卷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偵訊筆錄); 許清泉 於警訊時證稱:「(問:驗屍時乙○○主任有無親自檢驗並翻動屍體?時間多久?你本人有否在場?另驗屍者如何得知病因且何時開死亡證明書?)有當場親自驗屍,並且有翻動身體檢驗一下,便經我們告知他何種病因死亡,他即開立死亡證明書,我有在場。(問:你有無另付紅包禮予乙○○主任?何人叫你付紅包?為何要付紅包?)該喪事驗屍費用有包紅包,是由死者之二女婿交付予驗屍者,是由葬儀社告知要包紅包禮。(問:你付紅包禮時是如何付法?乙○○主任本人有無在場?他本人有否拒絕?)紅包禮約壹仟多元左右,付法是包含葬儀費用,由葬儀社處理,他們如何付法,我不知。」(見卷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偵訊筆錄); 藍富美 於警訊時證稱:「(問:驗屍時乙○○主任有無親自檢驗並翻動屍體?時間多久?你本人有否在場?另驗屍者如何得知病因且何時開死亡證明書?)有一個來看屍體,不知何姓名,掀開白布看一下,問如何死亡,約五分鐘,有在場。(問:你有無另付紅包禮予乙○○主任?何人叫你付紅包?為何要付紅包?)我有付紅包貳仟元給驗屍的人。我大伯叫我付的,說是禮俗。(問:你付紅包禮時是如何付法?乙○○主任本人有無在場?他本人有否拒絕?)我將紅包交給我大伯,叫我大伯交給驗屍者。其餘我不知道。」(見卷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偵訊筆錄); 謝緄南 於警訊時證稱:「(問:驗屍時乙○○主任有無親自檢驗並翻動屍體?時間多久?你本人有否在場?另驗屍者如何得知病因且何時開死亡證明書?)乙○○親自驗屍。時間不知多久。我沒有在場。(問:你有無另付紅包禮予乙○○主任?何人叫你付紅包?為何要付紅包?)我有包貳仟元紅包給乙○○。葬儀社的人叫我包的。他說這是禮俗。(問:你付紅包禮時是如何付法?乙○○主任本人有無在場?他本人有否拒絕?)我直接拿給乙
○○。他有收下紅包。《他有說不用,但還是收下》。」(見卷附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偵訊筆錄);其於檢察官偵查中亦稱:「(問:驗屍時你在無在場﹖)當時我去殯儀館辦手續。(問:何時開死亡診斷書﹖)大約第二天中午,我去阿富葬儀社,乙○○開的,我有包兩千元紅包給他,他本來說不收,我說這是禮俗,他就收下了。(問:為何包兩千元﹖)我問阿富,阿富說包兩千元,我就包兩千元。」(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訊問筆錄)。從上揭證人即葬儀業者與曾由被告相驗屍體之死者家屬之陳述觀之,被告雖於相驗屍體後收取一至三千元不等之紅包,但該紅包若不是喪家主動給予,就是殯葬業者間接告知喪家應包紅包給予驗屍者,並無被告要求先取得紅包或一定金額才決定要否相驗,或與喪家事先期約給付一定金額才相驗之情事,可見包紅包給被告之喪家並無以此行賄被告之意思,據此,揆諸上引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七四三號判例意旨,被告於相驗屍體後收受喪家無行賄意思所給予的紅包,並不符合收受賄賂之犯罪構成要件。至於被告辯稱: 伊相驗 附表編號七林清良遺體後,收取喪家給予的紅包是二千元,而非三千元云云,惟查被告相驗林清良遺體後,林清良的女兒林季芬係包三千元的紅包給被告,業據證人林季芬於檢察官證述無疑在卷(同上引筆錄),故被告此部分所辯,顯與事實有悖,附此敘明。
(五)再參以曾由被告相驗之死者家屬 莊太宗 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你父親莊英治過世是找安福成葬儀社來辦理﹖)是,驗屍的人也是他找的。(問:有無包紅包給驗屍者﹖)沒有,這次是我處理的。(問:為什麼沒有﹖)我不知道,我們有問他,他說不要,我們進去包出來,他已經走掉了,後來葬儀社請f款時,也沒有這一筆紅包錢。」䨓(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訊問筆錄);證人 吳良夫 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乙○○為何沒有收《紅包》﹖)我本來要包,乙○○說葬儀社跟他是好朋友,所以不收。(問:所說是否實在﹖)實在。(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訊問筆錄);證人 羅芬園 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妳母親徐怨過世是請乙○○來驗屍﹖)是。(問:他檢查遺體,妳有無在場﹖)有,我記得很清楚,乙○○到時,我正在幫我母親擦拭身體,當時乙○○就去旁邊看。(問:有包紅包給乙○○﹖答:我沒有親自會給他,我當時有聽到一些阿姨說到紅包的事情,可是我沒有拿。(問:警訊為何說是妳親自拿的﹖《提示》)警訊我有看過,我簽字時候,沒有寫這幾行,我確定沒有包紅包給乙○○。」(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訊問筆錄);證人 陳李秋鴦 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妳先生陳名教過世,是誰找乙○○驗屍﹖)葬儀社找的。(問:驗屍的時候,妳有無包紅包給乙○○﹖)因為我當時很難過,已經撐不住,腦筋不清楚,也沒給他紅包。(問:所說是否實在﹖)實在。」(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證人 邱木正 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你父親邱金松過世,何人找乙○○來驗屍?)我自己找的。(問:他驗屍後,你有無包紅包給他?)本來包兩千元,他只拿紅包袋,他說認識的不用收。」(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證人 王江河 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你父親王兩全過世,是否找乙○○來驗屍?)是葬儀社幫我找的。(問:乙○○驗屍時間多久?)約三十分鐘。(問:有無包紅包給乙○○?)找葬儀社幫我處理,事後葬儀社並沒有向我請這條錢。」(見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觀之上揭證人之證詞,被告相驗屍體後,亦有不收紅包或只收紅包袋之情形,況且喪家若未主動給予紅包,其亦無向喪家索取紅包之舉,更見其主觀上並要求、期約賄賂之犯意。
(六)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固明訂: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同法第六條亦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查被告身為衛生所主任,行政相驗工作係其法定職掌,其檢驗屍體時接觸屍身更是理所當然,此與一般人鮮少接觸喪事,容易產生排斥心理之情形自不可相提並論,被告若有避諱,自可另謀他職,其對於喪家給予之紅包,不予婉拒,更予收受,雖有違上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然揆諸上引最上開行為仍與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不背職務受賄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自難遽以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相繩。綜上所述,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尚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參諸前引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既不能證明被告有何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此部分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刑法第二百十三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號)┌──┬────┬────┬────┬─────┬──────┬────┐│編號│死者姓名│死亡時間│家屬姓名│承辦葬儀社│驗屍地點│受賄金額│├──┼────┼────┼────┼─────┼──────┼────┤│一│ 陳呂涼 │88.06.27│陳福明│雅園地葬儀│台南市 崇德 十│二千元││││││社│六街五十三號││├──┼────┼────┼────┼─────┼──────┼────┤│二│ 李如璧 │87.04.25│李明峰│安福成葬儀│台南市○○街│二千││││││社│一五五巷三號││├──┼────┼────┼────┼─────┼──────┼────┤│三│ 劉蔡陰 │87.10.06│劉鴻裕│安福成葬儀│台南市永華八│二千元││││││社│街一四六號││├──┼────┼────┼────┼─────┼──────┼────┤│四│蔡 陳水英 │88.07.26│ 蔡倉經 │阿富葬儀社│台南市立殯儀│二千元│││││││館││├──┼────┼────┼────┼─────┼──────┼────┤│五│鄭勳男│87.03.23│鄭勝明│阿富葬儀社│台南市○○街│二千元│││││││三七八巷一○││││││││○號││├──┼────┼────┼────┼─────┼──────┼────┤│六│吳朝取│88.10.01│ 鐘菊英 │昆霖葬儀社│台南市立殯儀│一千六百│││││││館│元│├──┼────┼────┼────┼─────┼──────┼────┤│七│林清良│88.09.23│林季芬│阿富葬儀社│台南市○○路│三千元│││││││一六五巷八弄││││││││弄二四號││├──┼────┼────┼────┼─────┼──────┼────┤│八│吳水卿│88.02.28│吳進忠│永安葬儀社│台南市○○路│二千元│││││││一段二二○巷││││││││九三弄二十號││├──┼────┼────┼────┼─────┼──────┼────┤│九│ 林黃木莉 │88.06.08│林阿嫌│永安葬儀社│台南市○○路│六百元│││││││五段一七一巷││││││││七二弄一七號││├──┼────┼────┼────┼─────┼──────┼────┤│十│ 謝木生 │88.05.20│謝勝春│昆霖葬儀社│台南市公園南│一千元│││││││路二二二巷二││││││││二六號││├──┼────┼────┼────┼─────┼──────┼────┤│十一│葉林愛心│88.04.22│ 葉陳秀蘭 │瑞德葬儀社│台南市○○路│二千元│││││││一一二二巷五││││││││九弄五二號││├──┼────┼────┼────┼─────┼──────┼────┤│十二│邱順安│88.06.06│邱莊櫻花│瑞德葬儀社│台南縣永康市│二千元│││││││中正南路三四││││││││九巷五四號││├──┼────┼────┼────┼─────┼──────┼────┤│十三│ 陳龔碧雲 │88.05.28│陳美文│瑞德葬儀社│台南市立殯儀│一千二百│││││││館│元│├──┼────┼────┼────┼─────┼──────┼────┤│十四│ 鄭連 │87.04.29│許清泉│安南葬儀社│台南市○○路│一千元│││││││三段四八巷四││││││││二弄一二號││├──┼────┼────┼────┼─────┼──────┼────┤│十五│ 許仁樹 │88.05.15│藍富美│阿富葬儀社│台南市○○街│二千元│││││││二段一一九號││├──┼────┼────┼────┼─────┼──────┼────┤│十六│ 謝新枝 │88.05.21│謝緄南│阿富葬議社│台南市立殯儀│二千元│││││││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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