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О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甲○○因犯搶奪、竊盜、妨害公務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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