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簡字第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肆拾伍張及統計表柒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份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三罪之間為想像競合關係,成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扣案之簽單四十五張及統計表七張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之用,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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