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八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八九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