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送達證書、具保人及被告戶役政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竹檢崇執則緝字三六九號通緝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一六二四號刑事執行卷宗全卷查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