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六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繳納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被告戶役政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七一二號拘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司法警察報告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七一二號刑事執行卷宗全卷查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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