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繼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繼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繼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明繼承乙○○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正。
二、郵資費新台幣壹佰柒拾元或等值郵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葉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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