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六號),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確定。於緩刑前,即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五六號),且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