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六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王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王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八十七、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致無法如期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