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第三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叄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影本、具保人送達證書、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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