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具保人蔡世原右聲請人因被告贓物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蔡世原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世原因被告甲○○贓物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現於執行中,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上開原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贓物案件,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嗣經確定,於執行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並通知具保人蔡世原,被告均未到案執行,有送達證書、拘票等附卷可證,被告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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