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五號
具保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將其停止羈押。茲以被告甲○○於具保停止羈押後,迭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顯見已經逃匿。揆諸前開規定,即應將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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