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6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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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二七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三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該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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