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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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解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3號原告施○○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被告國立嘉義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代表人 林義棟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複代理人 蒲純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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