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海商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海商字第30號原告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黃毓茹 被告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 律師
參加人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海商字第25號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經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該案原告撤回已終結,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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