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家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 塗銷 繼承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3號上訴人 張李阿免
李玉枝 楊李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被上訴人 李明來
李志添 劉麗秋 李佳霖 李品慧 李林素琴 李俊龍 李珮瑄 李佩珍 李敏慈 李佳青 李林連蕋 李建和 李建宏 李錦惠 李晏伶 (原名 李燕玲 ) 李猜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
楊詠誼 律師 張麗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李馮呅 、 李尚慶 、 李勝峰 、 李耀昇 為被上訴人 李明士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定;訴訟程序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依同一法理,其承受訴訟自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3號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7年6月12日判決,被上訴人李明士於同年5月19日死亡,李馮呅、李尚慶、李勝峰、李耀昇為其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李明士除戶、現戶全戶)等可稽。故而,李馮呅、李尚慶、李勝峰、李耀昇於107年6月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楊雅清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