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勞上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勞上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上易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毓龍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B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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