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丕立
陳允恭 即裕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以上上訴人與 許萬 元、 徐興長 、 徐郁芳 、 許清泉 、 陳善 (即 許達雄 之繼承人)、 許松彬 (即許達雄之繼承人)、 許錦龍 (即許達雄之繼承人)、 許淑貞 (即許達雄之繼承人)、 徐經權 、 徐碧華 、 徐淑華 、 徐世昌 、 許崢嶸 、 徐柏松 、 徐永昌 、 徐達吉 、 許月嬌 、 許毓容 (原名 許雲卿 )即 許塗 之繼承人、 許玉雲 (即許塗之繼承人)、 許美雲 (即許塗之繼承人)、 許嘉芸 (原名 許美慎 )即許塗之繼承人、 許詠如 (原名 許麗梅 )即許塗之繼承人、 許詠淳 (即 許金梅 )即許塗之繼承人因100年重訴字第128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