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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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140號聲請人 吳本源 (即永宏碁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永宏碁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永宏碁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下同)93年6月1日就任,依法應於6個月內,前因與銀行間之借款及廠商間之貨款等債權債務尚在清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經本院裁定准予展期清算完結,惟因債權債務仍在清理中,尚無法於展延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0年5月31日止完結清算。聲請人若未能於延展期間完成清算,於下次聲請延展時,應檢附聲請延展理由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