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72號原告 林文良 被告 黃愛貞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複代理人 周彥 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庭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正提出裝潢工程所有相關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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