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25號原告 陶蓓麗
廖碧銖 被告臺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李彥文 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99年11月18日及99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陶蓓麗及廖碧銖,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