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2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彥廷
蘇意宇
一、債務人劉彥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劉彥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意宇清償之。
二、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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