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261號債權人 吳呈崴 代理人 吳松 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
,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㈡請確認代理人姓名究為「 吳松勳 」或「吳松」?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
㈢請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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