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259號債權人中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燕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特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聲請人中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正確名稱為何
?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聲請人與具狀人不符)。㈡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㈢確認附表付款人是否有誤?(付款人應為銀行)並列發票人
為何?㈣確認原因事實債務人為 林瑞基 是否有誤?(因附件支票影
本發票人為特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林瑞基僅為其法定代理人)㈤請確認支票號碼KD0000000、AK0000000、AK0000000、
AK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