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2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艾默生網絡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立人 (LapYanAllanCH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玖萬柒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