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260號債權人 陳永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綺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權人出租系爭設備予債務人及每月租金為22000元
之釋明資料。㈡查報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計算期間之起迄日(即債務人佔用系爭設備之期間)。
㈢查報自民國104年12月4日起算利息之法律依據(系爭租金
係民國104年12月4日後陸續發生,似無法溯及自第一天起算利息)。
㈣查報債務人佔用系爭設備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