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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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 司家 親聲字第50號
聲請人丁○○
上列聲請人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符合未成年子女甲○○、乙○○、丙○○利益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即未成年人所得之買賣價金部分,不得低於實價登錄價格,且需以計算式詳細列計】,且該契約書須由買賣雙方暨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