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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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67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公共危險等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等3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罪│過失致人於死罪│肇事遺棄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二年│二年│├───────┼─────────────┼─────────────┼─────────────┤│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276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4│├───────┼─────────────┼─────────────┼─────────────┤│犯罪日期│92年10月14日│92年10月14日│92年10月14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2│92│92││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21276│21276│21276│├───┼───┼─────────────┼─────────────┼─────────────┤││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93│93│93│││案├─┼─────────────┼─────────────┼─────────────┤│後││字│交上訴│交上訴│交上訴│││號├─┼─────────────┼─────────────┼─────────────┤│事││號│82│82│82││├─┼─┼─────────────┼─────────────┼─────────────┤│實│判│年│93│93│93│││決├─┼─────────────┼─────────────┼─────────────┤│審│日│月│8│8│8│││期├─┼─────────────┼─────────────┼─────────────┤│││日│11│11│11│├───┼─┴─┼─────────────┼─────────────┼─────────────┤││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93│93│93││確│案├─┼─────────────┼─────────────┼─────────────┤│││月│交上訴│交上訴│交上訴││定│號├─┼─────────────┼─────────────┼─────────────┤│││日│82│82│82││日├─┼─┼─────────────┼─────────────┼─────────────┤││確│年│93│93│93││期│定├─┼─────────────┼─────────────┼─────────────┤││日│月│9│9│9│││期├─┼─────────────┼─────────────┼─────────────┤│││日│9│9│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