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勝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忠 原告 蔡翔 合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逸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0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