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茂能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一百零二年度交訴字第四十六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茂能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公訴人偵查後起訴,核被告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
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簡佩珺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