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葉偉達受刑人陳誌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偉達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誌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葉偉達繳納現金5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業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誌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具保人葉偉達繳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
5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嗣聲 請人依法傳喚、拘提受刑人無著,且本院裁定時,受刑人亦未在監、所執行、羈押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受刑人執行傳票及通知書之送達證書共6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4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報告書1份(以上均影本)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23號執行卷核閱屬實;復經查詢受刑人陳誌全之戶籍資料及在監在押資料結果,受刑人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資料,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於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號卷足考,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黃瓊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