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7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竹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竹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竹松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二之②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①有期徒刑11月││││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12日│①102年3月31日││││②102年4月1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424號│551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51號│102年度訴字第728號││事實審├──┼─────────────┼─────────────┤││判決│102.6.21│102.8.8│││日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51號│102年度訴字第728號││判決├──┼─────────────┼─────────────┤││確定│102.7.16│102.8.28│││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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