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高桂毊 被告 黃志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94號(由102年度基簡字第1327號改分)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同法第50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高偉文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永祥

更多裁判書